行业处分决定书365bet体育在线中文网_365手机app_365bet娱乐场开户
南律行处字〔2021〕第10号
投诉人:胡雯
被投诉人:梁廷柱,广西天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501199510867955。
被投诉人:周燕屏,广西天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501199511779774。
2021年2月22日投诉人以被投诉人在遗嘱见证业务中存在违规行为为由向365bet体育在线中文网_365手机app_365bet娱乐场开户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进行投诉,本会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调查。被投诉人就投诉内容进行了书面申辩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2021年7月12日,本会惩戒委员会作出了对被投诉人的拟处分决定。2021年7月21日本会向被投诉人告知了惩戒委员会的拟处分决定书和听证程序,后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向本会提出听证申请,被投诉人放弃听证。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人胡雯反映广西天鹰律师事务所梁廷柱律师、周燕屏律师在其对母亲张淑婉的遗嘱见证业务中存在违规行为。
胡雯投诉称:该“遗嘱见证书”存在诸多违规操作问题。1.没有其母亲张淑婉委托见证的委托书;2.没有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高龄老人做认知能力测试的医学证明;3.没能证明视力极差的老人能看得见文字,没能提供视频、录音证明是否全文念“遗嘱”内容给老人听;4.没有出示受理该“遗嘱”见证业务的受理发票;5.代书人:许文江身份证号:452131196405260015是什么人?老人认识吗?是老人委托的吗?该律师查实了吗?该“遗嘱见证书”没能显示其身份,这个代书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吗;6.视力极低的、偏瘫的老人不可能自己找到律师事务所。同时,梁廷柱律师既是“遗嘱见证人”又是被告的代理律师,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投诉请求:要求律师协会对两被投诉人进行处罚。
投诉人向本会提供以下材料:
1.(2019)桂0102 民初2248号案件梁廷柱律师代理词;2.《遗嘱见证书》; 3.《遗嘱》; 4.《关于房屋处置》; 5.投诉人母亲病例;6.母亲交谈录音365bet体育在线中文网_365手机app_365bet娱乐场开户
。
被投诉人申辩内容:1.2013年元月27日(与遗嘱落款日期2013年1月7日不符)上午9时许,张淑婉由其儿子胡汛将其带到广西天鹰律师事务所,张淑婉自行走入事务所后其儿子胡汛离开,后张淑婉口头委托律师事务所帮其写遗嘱见证;2.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划分及界定,法律有明确规定,张淑婉到律师事务所,其神志清醒,是走路有一点缓慢,视力也还在可视范围,并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征;3.法律并未规定视力,及录音证据是代书遗嘱见证的必要条件,律师事务所给张淑婉做遗嘱见证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4.就发票问题,遗嘱见证写好后,当时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开了票据给胡汛,讲明到时再开具正式发票,后不见胡汛来开发票;5.许文江是天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并提供了相应证据;6.张淑婉在2013年时从病历上显示患有高血压、糖尿病、青光眼等疾病,患这些疾病不能证明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7.投诉人并无证据证明张淑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法律无明文规定遗嘱见证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投诉人并无证据证明梁廷柱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被投诉人向本会提供以下材料:
1.(2019)桂0102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2.(2020)桂01民终3564号民事判决书;3.《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2018年度)》。
本会查明的事实:投诉人胡雯系遗嘱见证业务当事人张淑婉(2019年1月18日去世)的女儿。2013年1月7日,广西天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鹰所)就张淑婉遗嘱作出(2013)广天鹰见字第01号《遗嘱见证书》(《遗嘱见证书》载明:天鹰所许文江律师作为代书人给张淑婉宣读了《遗嘱》),梁廷柱、周燕屏律师作为见证人在《遗嘱见证书》上签字,天鹰所在《遗嘱见证书》上盖章。
张淑婉去世之后,胡雯向365bet体育在线中文网_365手机app_365bet娱乐场开户兴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胡汛(张淑婉之子),案由为“法定继承纠纷”,请求分割张淑婉的遗产。梁廷柱作为胡汛一审代理人参加诉讼。该案经365bet体育在线中文网_365手机app_365bet娱乐场开户兴宁区人民法院一审、365bet体育在线中文网_365手机app_365bet娱乐场开户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判决认定《遗嘱》合法、有效,并作为定案依据。
经本案承办人要求,被投诉人仅提供有代理胡汛前述一审案件的代理费发票,开票日期为2021年6月13日;被投诉人未提供承接遗嘱见证的委托手续及收费票据,亦未提供代理胡汛前述一审案件的委托手续。
综上,本会惩戒委员会认为:
投诉人所述立遗嘱人张淑婉因身患疾病,存在视力问题,且行动不便应属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投诉人在见证过程中未尽审慎义务,没有对立遗嘱人做认知能力测试的医学证明,且未能证明将该遗嘱全文念给立遗嘱人听。就投诉人所述被投诉人在遗嘱见证过程中存在的该问题。本会认为,因涉及该被见证遗嘱的继承纠纷已由法院审理,且生效判决对此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定,因而该遗嘱见证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关于遗嘱见证的要求,见证过程不违规。
就投诉人所反映的被投诉人未提供张淑婉委托遗嘱见证的委托手续以及未按规定向其提供律师服务发票的问题。本会认为,投诉人并非遗嘱见证的委托人,且被投诉行为发生之日至投诉时,已超过两年投诉期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该超过两年投诉期限之投诉,不予受理。
就被投诉人梁延柱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后又作为该遗嘱所涉继承纠纷诉讼中被告胡汛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之行为,如上所述,梁廷柱的见证行为至今已超过两年投诉期限,且前述“法定继承纠纷”的生效判决并未认定梁廷柱的代理行为不当。因此,对该行为本会不予处分。
就被投诉人梁廷柱不能提供承接胡汛继承纠纷案中的委托手续,且投诉案发后补开代理费发票的行为,本会认为该行为属违规收案的情形,应给予其训诫纪律处分,对事务所制发规范执业建议书。
综上,经本会惩戒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被投诉人梁廷柱、周燕屏未提供张淑婉委托遗嘱见证的委托手续以及未按规定提供律师服务发票的行为及就被投诉人梁延柱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后又作为该遗嘱所涉继承纠纷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行为,不予处理。对于被投诉人梁廷柱违规收案的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如下:给予被投诉人梁廷柱训诫纪律处分。对广西天鹰律师事务所制发规范执业建议书。
被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2021年8月12日
附:相关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着轻微或轻微的;
(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十九条 具有以下利益冲突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九)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十)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任仲裁员的仲裁案件代理人的;
(十一)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第二十六条 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六条 投诉应在被投诉行为发生之日或律师委托代理关系结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超过该期限的投诉不予受理,但投诉人确有证据证明在两年内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不能行使投诉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