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处分决定书
南律行处〔2014〕6号
被处分会员覃鸿,男,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1210462124。
本会于2014年5月4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督查组移交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覃鸿律师违反执业纪律的材料,要求本会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本会于2014年6月10日依法对该违反执业纪律案决定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督查组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2组彩色照片,该12组照片中的牌匾注明: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覃鸿律师办公室,办公地址:马山县种子公司二楼,电话13978783903。
被处分人覃鸿律师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关于私设律师个人办公室的检讨书》,在该检讨书中覃鸿律师承认开设办公室的事实。
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5组彩色照片,用于说明覃鸿律师已将牌匾、横幅拆除;2、《关于覃鸿律师未经许可挂牌的情况说明》说明覃鸿律师在本所不知情,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开设律师个人办公室。
调查期间,本会在未作出行业处分之前,已于2014年9月23日告知覃鸿律师有听证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覃鸿律师未申请听证。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本会会员覃鸿,2012年6月在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其在执业期间,于2012年12月中旬在马山县原种子公司二楼面向楼梯的左边用牌匾注明“覃鸿律师办公室”,及在走廊护栏处用牌匾注明“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覃鸿律师办公室”和手机号码。经查实这些牌匾为覃鸿律师个人悬挂,手机号码使用人是覃鸿。覃鸿律师在提交的《关于私设律师个人办公室的检讨书》中承认以上的事实。案件受理后,被投诉人覃鸿律师已将私设悬挂的牌匾、横幅拆除,并主动向本协会交代事情的经过及承认错误。
另查明: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覃鸿律师未经许可挂牌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处分人覃鸿在律师事务所不知情、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行挂牌办公。
本会认为,覃鸿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规定,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四)项、第十六条及《广西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会决定给予覃鸿律师训诫的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被处分会员覃鸿律师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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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