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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建设

        365bet体育在线中文网_365手机app_365bet娱乐场开户律师协会关于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欧兴国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业处分决定书

        日期:2021-09-01     阅读:5,379次

        行业处分决定书

        南律行处字〔2021〕第9

        投诉人:匿名群众

        被投诉人:欧兴国,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0810920516。

        2021122日投诉人以被投诉人违规担任公司高管为由向365bet体育在线中文网_365手机app_365bet娱乐场开户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进行投诉,本会于2021129日立案调查。被投诉人就投诉内容进行了书面申辩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2021年61日,本会惩戒委员会作出了对被投诉人的拟处分决定。2021年628日本会向被投诉人告知了惩戒委员会的拟处分决定书和听证程序,2021年75日被投诉人向本会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730日本会召开听证。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内容:欧兴国作为一名专职的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除了接受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委托办理专职律师代理业务外(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查询到该律师相关代理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公开有限,不排除其存在未公开的代理信息),还在多家与长江公司有关联的企业担任高管和法定代表人。具体为在广西崇左华信跨境电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事,该公司为长江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在广西金湖投资有限公司担任监事,长江公司持股 99.5%;在南宁泽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其本人持股 80%; 在南宁圣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事; 以上不排除其与上述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可能。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亦明确列举了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其中并不包含律师可在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等。而欧兴国律师作为执业律师,并不存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所规定的例外情形,其在律师执业范畴外违规担任多家企业重要职务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有关律师执业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了律师执业道德,有损律师执业形象。

        欧兴国律师在律师执业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属实,证据确凿,依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应对其进行收回执业证、停止执业等惩戒性处罚措施。特此提供线索,望贵协会处理。

        投诉请求:请律师协会对被投诉人进行收回执业证、停止执业等惩戒性处罚措施

        投诉人向本会提供以下材料:

        1.举报信2.2018)桂11 民初 40 号民事判决书 3.2017)桂 14 民初 3号民事判决书 4.2016)桂民终 16 号民事判决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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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结果截图

        被投诉人申辩内容: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有两种原因一是在本人没有执业时,在工作过的企业(都是民营企业),用了本人身份证办了公司监事工商登记,因为本人既没有在该公司行使过监事职务权力,也没有领取该公司任何工资,都不知道当年被利用身份证办理了此事,譬如南宁圣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事一职,就是这种情况。二是后来执业后,也的确提供身份给原来任法律顾问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为监事一事,但因为实际没有履职,也没有领取任何报酬,且这些企业其实没有任何经营,所以一直也没注意变更或注销,譬如广西崇左华信跨境电商城管理有限公司等,就是这种情况。现不管哪种情况,现在其已均作如下处理

        1.对举报信中所列广西崇左华信跨境电商城管理有限公司”“广西金湖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圣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3 个公司任监事一职之事,本人要求这 3 家企业全部办理变更登手续,不能再用本人名义进行工商登记监事一职,已办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对在南宁泽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一职,也已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了变更登记申请,相关变更登记很快就完成。

        3.除了举报信所列的内容,本人专门在工商登记检索系统检索过,再也没有其他企业用我的名义进行企业工商登记事项。

        被投诉人向本会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南律诉字〔2021〕第 3号调查通知书的回复2.广西金湖投资有限公司变更通知书3.广西圣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变更通知书4.南宁泽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变更法人备案通知书5.听证申请书。

        本会查明的事实:经过在天眼查企业信息查询搜索证实被投诉人欧兴国在天眼查的信息中显示其确实曾经担任广西崇左华信跨境电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事;在广西金湖投资有限公司担任监事;在南宁泽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持股 80%在南宁圣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事截止2021年6月1日经天眼查企业信息查询搜索被投诉人欧兴国所担任的公司高管职务已经变更完毕被投诉人不再担任任何职务

        另查明,近两年未发现被投诉人有被投诉案件

        综上,本会惩戒委员会认为:

        被投诉人欧兴国在从事专职律师期间,分别担任广西崇左华信跨境电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事;在广西金湖投资有限公司担任监事;在南宁泽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 在南宁圣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下发的《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收尾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关于“明确划定20213月20日为整改时限”的期限内完成违规兼职整改工作。本会认为被投诉人欧兴国从事专职律师期间担任上述相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职务,具有专职律师违规兼职的行为。

        综上,经本会惩戒委员会讨论决定,依《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第四十七条、《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本会决定如下:给予被投诉人警告的行业纪律处分。

        被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2021年811

        :相关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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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 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五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六)取消会员资格。

        训诫,是一种警示性的纪律处分措施,是最轻微的惩戒方式,适用于会员初次因过失违规或者违规情节显着轻微的情形。训诫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实施。采取口头训诫的,应当制作笔录存档。 警告,是一种较轻的纪律处分措施,适用于会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规,但情节较轻,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和警示的情形。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适用于会员故意违规、违规情节严重,或者经警告、训诫后再次违规的行为。

        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是指在会员权利中止期间,暂停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全部会员权利,但并不免除该会员的义务。

        除口头训诫外,其他处分均需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 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作出;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可以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依本规则给予会员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可以事先或者同时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该会员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