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处分决定书
南律行处字〔2021〕第17号
投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365bet体育在线中文网_365手机app_365bet娱乐场开户兴宁区明秀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饶祯甫。
被投诉人:张湘宇,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0211765365。
被投诉人: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住所365bet体育在线中文网_365手机app_365bet娱乐场开户青秀区竹溪大道43号荣桂商厦A座3楼,负责人:严飞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500007968429824。
被投诉人:李铁峰,男,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投诉人: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崇左市江州区友谊大道华门新都8栋305、306、307、308号房,负责人:冯可锋。
2021年7月13日投诉人以被投诉人存在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律师行业管理行为为由向365bet体育在线中文网_365手机app_365bet娱乐场开户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进行投诉,本会于2021年8月5日立案调查。被投诉人就投诉内容进行了书面申辩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2021年9月23日,本会作出了对被投诉人的拟处分决定。2021年10月22日本会向被投诉人告知了拟处分决定和听证程序,2021年10月31日被投诉人向本会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11月18日本会召开听证。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内容:2019年5月7日投诉人与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经海律师事务所委派张湘宇律师、李铁峰律师等组成工作小组分别担任(2018)桂01民初1137号、1138号、1139号案件中广西工程局的委托代理人,如因办理案件的需要,经海律师事务所可以随时增派其他律师协助,但经海律师事务所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广西工程局认可。”经查,经海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出庭律师张湘宇实际为友宁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合伙人,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律师法》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和第二十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的规定。张湘宇律师庭审准备不充分,未按照投诉人的指示向法院了解案件进展,没有勤勉履行职责,撰写的法律文书质量和庭审表现远不匹配其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身份。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疏于对执业律师张湘宇的管理,允许或默许张湘宇代理以经海律师事务所名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且该行为重复多次,情节恶劣,充分暴露该律所执业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违反《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的规定。
被投诉人李铁峰在接受委托后从未参加任何庭审活动,没有履行代理职责,严重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被投诉人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注册执业地为崇左市江洲区,而与投诉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住所地为“365bet体育在线中文网_365手机app_365bet娱乐场开户青秀区竹溪大道43号荣桂商厦A座3楼”,属于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地点,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规定。以及,被投诉人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指派非本所律师履行代理事务。因此,投诉人请求对被投诉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投诉请求:请律师协会对被投诉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投诉人向本会提供以下材料:
1.2019年5月7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2.2019年5月7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合同编号:GXYP-DLLS-2018-001-重1〕;3.2017年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4.(2018)桂01民初1137号、(2018)桂01民初1138号、(2018)桂01民初1139号民事裁定书;5.(2020)桂民终731号、(2020)桂民终732号、(2020)桂民终733号民事裁定书。
被投诉人申辩内容:
(一)被投诉人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及张湘宇律师辩称:
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和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开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建立律师所协作和互助关系,跨区域互助合作的门容包括重大、特大、复杂案件联合办案及其他需要异地合作的事项等。投诉人认可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自2012年以来,其部分的案件委托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承办,对于其中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为达到最优的案件代理效果,投诉人在委托前即要求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与其合作所共同选派精英律师组成工作团队进行联合办案。投诉人对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与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案件是清楚并同意的,从其岀具委托书可以365bet体育在线中文网_365手机app_365bet娱乐场开户
明确。由于投诉人就一个案件只能与一个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故两个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只有由投诉人指定的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投诉人投诉不符合客观事实,具体理由:
1.张湘宇律师代理的投诉人投诉的案件,均由投诉人授权, 并由我所指派代理,其从未以他所名义签订过合同办过案件。
2.我所基于与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关系,允许经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以该地址作为案件材料的一般接收点,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没有在该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3.我所诚实履约,承办案件律师的代理工作认真负责,得到投诉人的高度认可,开展业务合法。
4.我所基于与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并取得投诉人的授权进行的代理工作,我所对本所律师一直合法合规进行管理。
5.投诉人对于两家律所联合办理的重大复杂诉讼案件一直都非常认可,特别对办案律师团队中我所张湘宇律师的专业水平、庭审技巧、应变能力等律师职业素养常常表示赞赏,各律师恪守职守,勤勉尽责,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行为。
6.投诉人的本次投诉完全是无中生有,是对两所及代理律师诬告陷害,明显存在恶意,其目的和用意就是不想支付律师代理费。
(1)律所完成代理工作后,投诉人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律师代理费,现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已就代理的(2018)桂01吴初1137号、1138号、 1139号案《委托代理合同》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投诉人按代理合同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受理了本案〔案号:(2021)桂0102民初4954号〕, 现该案仍在审理中。
(2)投诉人书面举报、投诉的时间在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起诉要求其支付律师代理费案件法院受理立案之后,且在代理合同签订2年代理事务完成之后,其投诉所述尽是无中生有、诬告陷害,目的和用意就是不想支付律师代理费。
7.对于被举报投诉问题的自我反思。尽管我所与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投诉人案件委托后通过律师团队开展巨大的、艰巨的努力后为当事人达成了理想的工作成果,但是当事人不仅拒绝支付律师代理费,还为了抵赖支付律师代理费进而举报、投诉律所和相关律师,在委屈、无奈的同时,我所也深刻认识到本身也有些不完善的需要整改的地方:(1)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是与他所联合办理风险代理案件中与当事人的沟通还需要加强;(2)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委托手续应更趋于完善;(3)对律师代理工作加强管理。
(二)被投诉人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及李铁峰律师没有提供申辩意见和申辩材料。
被投诉人张湘宇、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向本会提供以下材料:
1.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和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12月28日签订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2.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书三份;3.(2018)桂01民初1137号、(2018)桂01民初1138号、(2018)桂01民初1139号民事裁定书以及(2020)桂民终731号、(2020)桂民终732号、(2020)桂民终733号民事裁定书;4.广西经海律师事务与投诉人的往来函件5份;5.(2021)桂0102民初4954号案件法院受理通知书一份及相关案件诉讼材料;6.委托代理协议二份、委托书二份。7.听证申请书。
本会查明的事实:2019年5月7日,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投诉人委托,委派律师在(2018)桂01民初1137号、(2018)桂01民初1138号、(2018)桂01民初1139号案件中担任投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事项(范围)为一审、二审,授权范围详见授权委托书;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湘宇律师、李铁峰律师等组成工作小组,分别担任上述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如因办理案件需要,还可以随时增派其他律师协助;指定收款账户开户名为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以及,双方还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同日,投诉人、广西云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还与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合同编号:GXYP-DLLS-2018-001-重1〕,该协议就广西云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贵州贵安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和贵州贵安商贸投资有限公司诉广西云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水电买卖合同纠纷两案,委托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湘宇、严飞凰律师担任该两个案件的一、二审诉讼代理人。2017年(未签署具体日期),投诉人还与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该协议就投诉人与贵州金伍岳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等六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委托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湘宇、李铁峰律师担任该六宗案件的一、二审诉讼代理人。
上述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后,张湘宇、李铁峰律师参与投诉人与广西物资储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三个案件〔一审案号:(2018)桂01民初1137号、(2018)桂01民初1138号、(2018)桂01民初1139号〕的一、二审诉讼活动,该三个案件一审均裁定驳回广西物资储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审维持裁定,二审判决落款日期为2020年11月。前述三个案件一、二审裁定书均写明“委托代理人:张湘宇,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另查明,前述合同编号为(GXYP-DLLS-2018-001-重1)的《委托代理协议》、2017年(未签署具体日期)《委托代理协议》项下约定的共八宗案件,在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没有提供开展后续代理服务的证据材料。
再查明,因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与投诉人就前述 《委托代理协议》〔(2018)桂01吴初1137号、1138号、 1139号案三案一、二审〕律师代理费支付事宜发生争议,经多次协商不成,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向365bet体育在线中文网_365手机app_365bet娱乐场开户兴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21年5月12日受理〔案号:(2021桂0102民初4954号〕, 现该案仍在审理中。另外,2021年1月18日,落款为投诉人“风险控制部”对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支付律师代理费的函》作出的《复函》中,陈述:“贵所及承办律师在认真履行广西物资储备有限公司起诉我司的3起案件民事诉讼代理中所展示的专业水准、敬业精神以及取得的工作成果,我司表示肯定与赞赏,并借此表达诚挚的谢意!”
还查明,2011年12月28日,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与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约定:“重大、特大、复杂案件联合办案”、“本协议履行期为十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等事宜。
另查明,近两年未发现被投诉人张湘宇、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有被投诉案件。
综上,本会惩戒委员会认为:
(一)被投诉人张湘宇律师的执业机构为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但其代理前述(2018)桂01吴初1137号、1138号、 1139号案三案一、二审案件,系通过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与投诉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湘宇代理案件。本会认为被投诉人张湘宇律师有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行为。
(二)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三个案件的代理行为、工作成果表示肯定与赞赏,投诉人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张湘宇律师存在代理不尽责行为。本会认为被投诉人张湘宇律师没有代理不尽责行为。
(三)被投诉人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与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约定“重大、特大、复杂案件联合办案”,明知没有与投诉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而为被投诉人张湘宇代理上述三个案件提供方便,属于“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行为。
(四)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李铁峰律师不属于本协会会员,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本会认为不予立案处理。
综上,经本会讨论决定,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二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张湘宇律师、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警告行业纪律处分,并制发规范执业建议书送达被投诉人张湘宇律师、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
被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2021年12月1日
附:相关依据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三十六条 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以上执业的或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
(二)聘用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不为其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的;
(三)不依法纳税的;
(四)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的;
(五)允许或者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本所律师继续执业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恶意逃避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债务的;
(八)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
(九)允许或者默许本所律师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牟取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的;允许或者默许给予有关人员物质的或非物质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