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处分决定书
南律纪处字(2021)第16号
投诉人:365bet体育在线中文网_365手机app_365bet娱乐场开户人民检察院,地址:365bet体育在线中文网_365手机app_365bet娱乐场开户青秀区民族大道72号,联系电话:0771-5873132。
被投诉律师:韦波律师,男,执业证号:14501202010273978,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投诉人以涉嫌违反律师执业有关规定为由向广西司法厅投诉韦波律师,因被投诉人所在律所归365bet体育在线中文网_365手机app_365bet娱乐场开户司法局管理,该案后由365bet体育在线中文网_365手机app_365bet娱乐场开户司法局转办本会办理,本会于2021年7月25日受理该案,于2021年8月20日决定对该案立案调查。2021年9月16日本会作出了对被投诉人的拟处分决定,被投诉人放弃听证申请,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韦波,先前任隆安县人民检察院正科长级检察员、三级检察官助理,后于2019年3月离职后,分别于2019年8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先后在隆安县人民法院代理了三件案件,案号为:(2019)桂0123民初1138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20)桂0123民初467号合伙合同纠纷案;(2020)桂0123民初1272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被投诉人申辩的主要内容:
一、其2019年3月份退休,2019年4月到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实习,2020年12月9日取得律师执业证。其在实习期间办理了以下三个案件:1.劳可文、黄肖莲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桂0123民初1138号,该案劳可文是其朋友,劳可文找到其让其代理,但其告诉劳可文其是实习律师不能单独代理,所以将案件交其指导律师陈明豪办理,其与陈明豪律师与劳可文签订了委托书,但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口头约定判决后支付律师费5000元,但后来该案原告因证据不足而撤回诉讼,因此委托人也没有支付律师费,在教育整顿期间已主动向隆安县司法局作出检查;2.原告邓胜舟诉侯耀明合伙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桂0123民初467号,邓胜舟是其朋友,邓胜舟让其代理,但其是实习律师不能单独代理,所以将案件交卢永标律师办理,其与卢永标律师与邓胜舟签订了委托书,收费6000元,其以实习律师身份参加了庭审活动;3.广西新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陆艳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桂0123民初1272号,广西新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找到其,让其代理该案,但其是实习律师,不能单独代理案件,所以让卢永标与其一起代理,签订了委托书,收费5000元,其做了一些辅助性工作,后其认识到其退休未满两年,不能参与代理活动,所以退出代理。
二、被投诉人声称,其一是其在退休后不满两年内以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活动,确实违规,其倍感痛心也感到问题严重,其作为党培养多年的检察官,辜负了党的培养,实习期间,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依法依规参与实习活动,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违规存在侥幸心理,损害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声誉;其二是实习期间没有收入,认为代理案件可以有些补助;其三是承认错误并改正错误,希望律师协会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
查明的事实:经查,(2019)桂0123民初1138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20)桂0123民初467号合伙合同纠纷案,(2020)桂0123民初1272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均是被投诉人韦波在其从隆安县人民检察院退休两年内以实习律师参与代理活动,其当时所在律所为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
被投诉人韦波系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1998年5月至2019年3月在隆安县人民检察院任检察员,2019年退休。
2021年9月7日,收到被投诉人韦波提交的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投诉案件转办通知书;2.365bet体育在线中文网_365手机app_365bet娱乐场开户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移送交接单;3.离任后从业情况表现;4.隆安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卢文肓等三位同志代理案件情况的函;5.隆安县人民法院关于对卢文肓等三位同志代理案件情况的复函;6.退休、退职呈报审批表;7.干部任免审批表;8.(2019)桂0123民初1138号案民事裁定书、(2020)桂0123民初467号案判决书、(2020)桂0123民初1272号案判决书;9.被投诉人韦波的《申辩意见》。
本会认为:关于投诉人要求依法处理被投诉人韦波代理行为未满两年违规从事律师职业行为的问题。
结合本案证据,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九款: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规定。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九项、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给予被投诉人韦波律师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的会员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2021年12月5日
附:相关规定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二条 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四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一百零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协会应当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相关行业规范性文件实施处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六)取消会员资格。
训诫,是一种警示性的纪律处分措施,是最轻微的惩戒方式,适用于会员初次因过失违规或者违规情节显着轻微的情形。训诫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实施。采取口头训诫的,应当制作笔录存档。
警告,是一种较轻的纪律处分措施,适用于会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规,但情节较轻,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和警示的情形。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适用于会员故意违规、违规情节严重,或者经警告、训诫后再次违规的行为。
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是指在会员权利中止期间,暂停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全部会员权利,但并不免除该会员的义务。
除口头训诫外,其他处分均需作出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 具有以下利益冲突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九)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十)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任仲裁员的仲裁案件代理人的;
(十一)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第七十二条 调查终结或者听证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惩戒委员会应当在听取听证庭评议报告或调查终结报告后集体作出如下决定:
(一)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认会员存在违规行为,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及本规则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违规行为显着轻微的,撤销案件或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