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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bet体育在线中文网_365手机app_365bet娱乐场开户律师协会关于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谭家骥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业处分决定书

        日期:2021-08-04     阅读:6,037次

        行业处分决定书

        南律行处字〔2021〕第7

        投诉人:林海英,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壮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文化街150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7612190369。

        被投诉人:谭家骥,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1010293071。

        2020年9月4日投诉人以被投诉人违规收费为由向365bet体育在线中文网_365手机app_365bet娱乐场开户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进行投诉,本会于2020年9月9日立案调查。被投诉人就投诉内容进行了书面申辩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2021年3月19日,本会惩戒委员会作出了对被投诉人的拟处分决定。2021年4月1日本会向被投诉人告知了惩戒委员会的拟处分决定书和听证程序,2021年4月15日被投诉人向本会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5月7日投诉人向本会提出撤回投诉申请,2021年7月6日被投诉人向本会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内容:2018年8月22日,因投诉人的男朋友李玉彪涉嫌犯罪,投诉人委托被投诉人作为辩护人代理诉讼,并签订《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双方约定: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支付律师费、办案费共计4万元,投诉人已按约定向被投诉人支付,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减免5000元,投诉人实际向被投诉人支付3.5万元。同年9月16日,被投诉人以帮助李玉彪“找关系”为由,要求投诉人增加办案费15万元,并承诺“该笔办案费为李玉彪无罪或取保候审才使用,否则退回委托人”(委托人系投诉人)。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被投诉人在原委托协议书上注明该特别约定。而后投诉人通过向亲戚朋友借款凑足10万元,于2018年9月26日转账支付给被投诉人。被投诉人收到10万元后,并未用于办理李玉彪案件上,而是挪作他用。2019年2月18日,李玉彪涉嫌强奸案经巴马县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11月27日,李玉彪案经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加收办案费的目的实际已无法达成,但是被投诉人并没有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将加收的10万元办案费退还投诉人。经投诉人多次催促,被投诉人于2019年6月25日、12月17日、12月31日、2020年1月2日、2020年1月10日、2020年1月19日六次向被投诉人返还共计3.5万元。截止起诉时,被投诉人未将剩余的6.5万元返还给投诉人。被投诉人的生活及经营车行的生意大受影响,而且承担沉重的利息。自2020年4月下旬至今,投诉人多次打电话、发微信,催促被投诉人退还剩余的6.5万元,被投诉人均不接电话、不回信息,不作任何回应,被人以其行动表明不愿意返还该款。综上,被投诉人以帮助李玉彪“找关系”需增加办案费为由,骗走投诉人10万元,事后又不按照承诺及协议约定返还全部款项,该行为不仅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违反了律师执业规范及职业道德,败坏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同时也严重侵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贵会提出投诉,请求贵会依法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并对被投诉人作出相应惩戒,将其清除出律师队伍,以维护律师队伍风清气正的形象。

        投诉请求:1.责令被投诉人立即退还“办案费”6.5万元及利息1950元,共计6695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6%计算);2.请律师协会对被投诉人进行相应惩戒。

        投诉人向本会提供以下材料:

        1.投诉书;2.投诉人居民身份证;3.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4.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其向被投诉人支付律师费;5.银行转账业务回执,证明其向被投诉人支付10万元特别约定办案费; 6.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7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书、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2刑终113号刑事裁定书,证明李玉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通话记录截图,证明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退还特别约定的办案费;8.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被投诉人退还部分特别约定的办案费;9.关于要求撤回对谭家骥律师投诉申请书。

        被投诉人申辩内容:本人2001年开始执业,2010年从广州转回广西万岗(巴马)律师事务所,2015年转到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本人于2010年转回广西后,一直在老家进行旅游养老项目开发工作,很少办案。尤其是2015年转所到南宁以后,主要是为了挂靠证件,办案更少。前年底,我的朋友黄玉松(巴马县监察委干部)打电话给我,要求我连夜出县城商量要事,原来是他有个朋友李玉彪被控告强奸。因李玉彪的开店资金中有20万是由黄玉松担保,黄玉松非常紧张,要求我介入案件以把控他所涉及的银行贷款担保风险。我同意接受委托。投诉人林海英并非被告人李玉彪的妻子,只是情人关系,所以委托手续是李玉彪的母亲所签。律师费我记不清楚了,以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为证。关于案件的简要说明:案发在“七夕”传统情人节当夜,男方开店销售电动车,男女双方有“做情人送电车”的微信聊天记录(警方拒绝查证提供);深夜女方主动到店里看车,店堂视频有男方强行搂抱拖拉动作,但进卧室以后无任何证据证实有强迫行为,且女方自带安全套并主动为男方带套;因为中途被男方的情人系投诉人抓奸在床,第二天女方反告强奸成案。辩护人据此作无罪辩护,因为被告人此前已经被判刑两次(其中一次还是强奸罪),且出狱未满五年,属于累犯,一审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不服,辩护人也认为疑罪从有,所以上诉,但最后二审维持原判。由于二审要到金城江,办案路途遥远交通困难,时间也花得多,同时考虑到如果维持原判(可能性当然很大),被告人家庭面临人财两空的后果,所以我提出十万元的费用但如果得不到无罪的后果的话就退回该笔费用的条件。二审裁定维持原判,意味着黄玉松的担保风险已经现实化,他马上组织资金代为还贷,但是缺口五万元一定要我从这笔费用中解决,所以我在退款到三万多的时候就不再退了。林海英也表示,只要我再给黄玉松五万元就行了,这就是我不再退款的原因,具体情况我在与他们两个微信聊天中谈了很多也很清楚了的,具体情况完全可以调查清楚。林海英经营一家美容院,生意很差,资金紧张,加上刚刚生了一小个孩,生活比较困难,所以在钱紧张的时候又问我退钱,我对她的情况也很了解同情,加上心软,不忍心拒绝她。但是我的老朋友黄玉松又面临征信受损,所以我实际上是很矛盾的,但是自己由于资金紧张,也一直没有钱拿得出手。实际上如果有钱的话,我还真拿不准到底给谁好。上个星期林海英又打电话过来,还谈到黄玉松为了李玉彪五万块钱而养卡(每个月透支信用卡周转),愿意撤回她的投诉。关于收案手续问题。我因为很少办案,很少过南宁,所以我要求律师所给我几套手续备用,具体手续待结案的时候再到所里上报一次性办理。作为老律师,我很清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只是限于个人条件没有严格执行,违反了规定,我心甘情愿接受协会的处罚,也要警告自己以后严格遵守。另外我收到所里转寄过来的协会通知后,也收拾了所有的案件材料,但装材料的包不慎遗失,材料也丢失,只有单独存放的案件笔录复印件尚在,我也一并上交协会。

        被投诉人向本会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2.起诉书、判决书等李玉彪涉嫌强奸罪的一、二审案件材料;3.撤回听证要求申请书。

        本会查明的事实:2018年8月22日,投诉人因李玉彪涉嫌强奸罪一案,与被投诉人签订了一份《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约定:委托人(投诉人)委托受托人(被投诉人)作为李玉彪的辩护人及代理人,律师工作范围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辩护及代理,包括调查取证及罚金协商;律师费3万元,签订协议时支付1.5万元,星期一前支付1.5万元;办案费1万元过后支付;其他约定:本代理包括诉讼及非诉讼的协商、谈判以及要求相关单位支持等其他代理方式,受托人代理后委托人不能另外委托他人代理,如委托人需另外委托他人参与代理本案,须与受托人协商,就本合同的变更、终止或解除达成协议方可。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在协议下方受托人处加盖公章,被投诉人在承办律师处签名。协议签订后,投诉人于2018年8月23日、8月28日、9月11日通过微信转账共计3.3万元给被投诉人。过后,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写在原《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中,内容为:“特别约定:双方再次协商增加15万元办案费支付给律师,律师承诺该笔办案费为李玉彪无罪或者取保候审才使用,否则退回委托人。”投诉人于2018年9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给被投诉人。

        2019年2月21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玉彪涉嫌强奸罪一案,被投诉人作为李玉彪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2019年2月28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李玉彪有期徒刑五年。李玉彪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被投诉人继续担任李玉彪的辩护人。2019年11月27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退还10万元办案费,被投诉人先后退还投诉人3.5万元,尚有6.5万元未退。

        另查明,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上述共计13.3万元费用后,未将所收取的费用交到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也未开具收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业务回执、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本会惩戒委员会认为:

        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四十四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本案中被投诉人在收取投诉人支付的3.3万元律师费、办案费后,未将收取的费用交到所在律师事务所,也未开具合法票据,属于私自收费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另外,双方签订的《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再次协商增加15万元办案费支付给律师,律师承诺该笔办案费为李玉彪无罪或者取保候审才使用,否则退回委托人。”,该约定与服务结果挂钩,属于风险代理收费,被投诉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规定。故被投诉人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私自收费、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费等违规行为。虽然投诉人撤回本案投诉,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六十六条第“达成和解或者投诉人撤销投诉,但是涉嫌违规的行为应当予以处分的,可以继续进行处分程序”的规定,仍应对被投诉人进行纪律处分。

        综上,经本会惩戒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一、给予被投诉人公开谴责行业纪律处分。

        二、责令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返还违规收取的6.5万元费用。

        被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2021年7月14

        附:相关规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决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可以同时责令违规会员接受专门培训或者限期整改。

        专门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增加常规培训课时或者律师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限期整改是指要求违规会员依据律师协会的处分决定或者整改意见书履行特定义务,包括:

        (一)责令会员向委托人返还违规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二)责令会员因不尽职或者不称职服务而向委托人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

        (三)责令会员返还违规占有的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或者实物;

        (四)责令会员因利益冲突退出代理或者辞去委托;

        (五)责令会员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向委托人书面致歉或者当面赔礼道歉等;

        (六)责令就某类专项业务连续发生违规执业行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进行专项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另行给予单项处分;

        (七)律师协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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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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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达成和解或者投诉人撤销投诉,但是涉嫌违规的行为应当予以处分的,可以继续进行处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