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处分决定书
南律行处字〔2021〕第14号
投诉人:桂平市人民法院,地址:桂平市迎宾大道郁江二桥旁,联系电话:0775-3383766。
被投诉人:梁辉昌律师,男,执业证号:执业证号:14501201910106128,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21年7月21日投诉人以涉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为由向365bet体育在线中文网_365手机app_365bet娱乐场开户司法局投诉梁辉昌律师,365bet体育在线中文网_365手机app_365bet娱乐场开户司法局将该案转办本会,本会于2021年7月28日受理该案,于2021年8月16日决定对该案立案调查。
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
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经排查,发现桂平市人民法院离职人员梁辉昌(2009年12月调离桂平市人民法院)在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任职期间,于2018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在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18件案件中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案号为:
(2017)桂0881民初3039号李华耀诉魏邦新、莫庆坚土地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7)桂0881民初3040号陈颖昌与魏邦新、莫庆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18)桂0881民初1105号陈颖昌诉莫庆坚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18)桂0881民初3750号刘军龙、杨火球、陈杰、杨国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8)桂0881民初4025号陈庆傍等诉黄榕新等生命权纠纷案;
(2019)桂0881民初4704号何永富诉王锋、桂平市教育局、广西桂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0)桂0881民初323号廖丽棋、张荣芳、桂平市社坡镇高旺小学、廖家畅、廖邦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立案后已中止代理);
(2020)桂0881民初325号梁丽芳、陈泳池离婚纠纷案;
(2020)桂0881民初1507号樊红梅、覃冬华占有物返还纠纷;
(2020) 桂0881民初1822号朱丽梅、榻庆良、曾善明、曾嘉富、朱本坚、朱自康、李发源、李结梅等生命权纠纷案;
(2020)桂0881民初1823号榻庆雄、甘援兰、曾善明、曾嘉富、朱本坚、朱自康、李发源、李结梅等生命权纠纷案;
(2020)桂0881民初4194号李达先、满世云、吴宝玉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案;
(2020)桂0881民初4477号覃志伟、李盛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1)桂0881民初326号关锦、桂平市高贵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立案后已中止代理);
(2021)桂0881民初1339号王日清、吴佳燕、吴佳茵、吴炳生、李伯琼、黄勇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立案后已中止代理);
(2018)桂0881刑初330号梁灿文等诈骗罪案;
(2020)桂0881执3603号梁海燕、陈天炳婚姻家庭纠纷执行案;
(2020)桂0881执异80号李达先、吴佳颖、满世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的规定。
投诉请求:
请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复投诉人。
查明的事实:
1.被投诉人梁辉昌系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5年8月至2009年12月任职于桂平市人民法院,任书记员,2010 年1月至2014年3月任职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助理审判员(实际到岗时间为2009年5月)。2016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13日申请律师执业实习,2019年7月24日开始执业。
2.经查,投诉人投诉被投诉人代理的18个案件,确属于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其行为已经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3.2021年9月6日,收到被投诉人梁辉昌提交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4.被投诉人申辩材料中所述在365bet体育在线中文网_365手机app_365bet娱乐场开户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核查阶段主动汇报了365bet体育在线中文网_365手机app_365bet娱乐场开户
8件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情况,其中有2件案件不在投诉人投诉列表内。经核实,被投诉人确实在365bet体育在线中文网_365手机app_365bet娱乐场开户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核查阶段主动汇报了8件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情况,其中有2件案件不在投诉人投诉列表内。另有3件案件属于漏报,有6件案件是其本人在实习阶段跟其他律师学习的案件,有3件案件在教育整顿开始后其本人发现问题立即终止了代理,桂平市人民法院问题线索移送函确有此说明,可以考虑从轻予以处罚。
5.被投诉人在代理以上18件案件的过程中并非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被投诉人申辩意见中称对书记员代理回避制度理解错误,所以其在桂平市人民法院代理那么多案件,却没有代理过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任何案件。经查,虽然《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确实没有将书记员纳入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被投诉人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离职后也从未代理过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在其离职前2011年发布的,被投诉人理应知道该规定,故其申辩其在桂平市人民法院代理上述案件时存在错误认识,对书记员代理回避制度理解错误过于牵强,申辩不成立。
综上,本会认为:
1.被投诉人的上述代理行为已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的规定。
2.被投诉人梁辉昌律师此前没有被投诉及处分的记录,本案是初次违规且能够在自查阶段主动向行政主管机关反映其违规代理案件的情况,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在发现问题后立即终止代理,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了不良后果的扩大加重,该行为符合《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参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第二十条第九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十六条第二、四项的相关规定,对被投诉人梁辉昌律师予以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的会员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2021年11月12日
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本条所规定的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情形。
本条所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二条 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四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一百零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协会应当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相关行业规范性文件实施处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三条 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六)取消会员资格。
训诫,是一种警示性的纪律处分措施,是最轻微的惩戒方式,适用于会员初次因过失违规或者违规情节显着轻微的情形。训诫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实施。采取口头训诫的,应当制作笔录存档。
警告,是一种较轻的纪律处分措施,适用于会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规,但情节较轻,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和警示的情形。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适用于会员故意违规、违规情节严重,或者经警告、训诫后再次违规的行为。
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是指在会员权利中止期间,暂停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全部会员权利,但并不免除该会员的义务。
除口头训诫外,其他处分均需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着轻微或轻微的;
(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条 具有以下利益冲突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九)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十)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任仲裁员的仲裁案件代理人的;
(十一)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实施办法》
第十条 根据《规则》规定,惩戒委员会对个人、团体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措施有: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个人、团体会员资格;
惩戒委员会作出前款各项处分的,同时在律师协会的会刊和网站上通报;惩戒委员会作出前款(三)至(四)项处分的,除在律师协会的会刊和网站上通报外,同时在公共媒体上通报。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的;
(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的书面反省的;
(三)自觉接受惩戒委员会的规范执业建议的;
(四)主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的;
(五)主动与投诉人达成和解,投诉人撤回投诉的。